什么是医疗纠纷客观性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医疗纠纷新百问百答9)

问:什么是医疗纠纷客观性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答:

医疗纠纷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必须对上述病历资料予以封存,这是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基础性资料。封存病历资料时,医患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封存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医疗机构应该在封存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并可以收取工本费,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存,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启封。客观性病历和主观性病历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法律内涵不同

1、客观性病历材料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与病史的病历资料。

它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如实记录,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2、主观性病历资料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

它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的一种综合分析与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思想性。

二、法律外延不同

1、客观性病历资料的法律外延主要包含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医嘱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资料。

客观性病历资料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病历材料,是对患者真实病情及医学检查所做的一种记录。

2、主观性病历资料的法律外延主要包含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的病情的了解和掌握,辅助全面的医学检查,根据医务人员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患者的病情所做出的综合判断,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思想性。

三、判断标准不同

客观性病历资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真实性。

主观性病历材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思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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