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何种和解的形式更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在执行中,何种和解的形式更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司训通】司法辅助人才(书记员)岗前培训

分析思路:

和解有两种形式:法定形式的和解和非法定形式的和解,法定形式的和解即为执行和解,是通过法院知晓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非法定形式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或执行之外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在执行程序中,建议采用法定形式的和解方式,该种方式必经执行法院知晓,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就原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也可以就新的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这个选择权在申请执行人,因此执行和解更加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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